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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詹某甲行贿、受贿、串通投标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福清市**镇**党支部书记,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8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东方**座**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房**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福清市**瀚镇人大代表,案发前系福清市**镇**村委会主任,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福清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詹某甲、陈某某、黄某甲、许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詹某甲涉嫌受贿罪,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行贿罪,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为挖取福清市**镇万安村乌龙沃地段(以下简称“乌龙沃”)的石方变卖牟利,遂利用乌龙沃地段存在地质灾害的条件,通过时任万安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詹某甲帮助向上级政府部门申报乌龙沃为地质灾害点治理工程。6月28日,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确认乌龙沃为地质灾害点,并建议**镇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7月4日,**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万安村委负责组织实施乌龙沃地质灾害点治理工程。当月,被告人詹某甲答应将该工程交由被告人郑某某承接。随后,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与何某某、詹某乙等人共同投资上述工程,约定由郑某某负责具体事宜。7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与黄某乙、吴某某等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将上述工程以每立方人民币13元发包给黄某乙、吴某某等人,并收取黄某乙、吴某某等人定金人民币100万元。黄某乙、吴某某等人又将该工程的爆破施工及运输部分以每立方人民币17元转包给被告人朱某甲。经设计测算,上述工程投标预算金额达人民币3426800元,万安村委作为业主单位需对上述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为了确保中标该项目,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找到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被告人黄某甲帮忙,并与被告人詹某甲、朱某甲、时任万安村主任的被告人许某某共谋,并通过邀请招标、以工程石方抵付工程款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2016年7月至11月在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朱某甲提供福建骏亿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市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景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资料并以该三家公司名义参加投标;被告人詹某甲、许某某通过万安村委会议商定由被告人黄某甲挂靠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只邀请上述三家公司参加投标,并确定以工程石方抵付工程款;被告人黄某甲按照被告人郑某某等人的指使,直接制作招投标材料并由詹某甲、许某某、朱某甲等人在招投标材料中签字、盖章,确定由莆田市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上述工程。被告人黄某甲从中赚取代理费人民币1.2万元。通过上述行为,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实际中标上述工程,并将工程石方施工量确定为92万余方。在乌龙沃地灾点治理项目中,被告人詹某甲让被告人郑某某等人负责组织实施,且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配合郑某某等人进行串标。2016年7月及2017年1月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詹某甲在上述项目中给予的支持和关照,经其他股东同意,由被告人郑某某出面先后送款人民币3万元、2万元给詹某甲,共计人民币5万元。2017年3月,乌龙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开工不久后就因破坏沿海基干林受到行政处罚并被责令停工。同年5月,被告人詹某甲因害怕事情败露,遂将人民币5万元退还给被告人郑某某。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告人詹某甲、许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4月2日、5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先后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朱某甲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城关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1月18日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赃款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临时寄押收押证明、付款凭证、批复、成员名册、政府文件及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国土资源局函件、会议纪要、调查报告、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招投标相关材料、工程量计算表、地质灾害点治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勘查报告、工商登记材料、股东合伙协议书、工程开支记录、工程施工设计图、工程施工图概算、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欠条、民事判决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工程承包合同书、承诺函、银行账户历史流水、业务凭证等;

2.证人何某某、詹某丙、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徐某某、薛某某、林某某、施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詹某甲、陈某某、黄某甲、朱某甲、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又先后两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詹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朱某甲、许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陈某某、黄某甲、朱某甲、许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陈某某、黄某甲、朱某甲、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传兵    

检察官助理:王晓彬  

                         2019年11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郑某某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詹某甲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11088****;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76889****;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东方**座**单元,联系电话1505917****;被告人朱某甲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房**号,联系电话1730599****;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07591****;

2. 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3.证人名单1份;

4. 量刑建议书15份;

5. 卷宗15册计1566页;

6. 附卷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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