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967号
1.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桥冲镇居民区**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6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6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3.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楼**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6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4.被告人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6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欧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7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许某某、黄某某、施某某、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晚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被告人施某某、黄某某去到本市香洲区人民西路仁恒星园**咖啡厅二楼平台上,就其在微信聊天中对被害人孙某某的女友谭某某使用暧昧的言辞一事按照约定向被害人孙某某当面道歉。被告人郑某某、施某某、黄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廖某某、古某某、刘某某在谈话过程中引发口角,进而爆发肢体冲突。被告人郑某某、施某某、黄某某和随后到场的被告人许某某、欧某某等人,用拳脚殴打了被害人廖某某、古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刘某某、古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施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7月5日,被告人欧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施某某、黄某某、许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施某某、许某某、黄某某、欧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施某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许某某、黄某某、施某某、欧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某的联系电话:137********;被告人许某某的联系电话:132********;被告人黄某某的联系电话:134********;被告人施某某的联系电话:136********;被告人欧某某的联系电话:134********;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抓获经过两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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