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巷**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宝民、刘俊,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岱鹰,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是原广东**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的实际控制经营者,罗某某是韶关市**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至10月间,郑某某与罗某某在**鉴定所场地基础上合作建设**医院,医院建成后并入**公司旗下资产。郑某某与罗某某负责投入资金,且郑某某还负责在**医院建设现场监管,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工程承包人负责**医院装修建设施工,温某某担任工程监理,沈某某担任财务人员,其中沈某某担任财务人员期间以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作为**医院临时公账卡,2019年7月3日沈某某辞职以后由罗某某担任财务管理,以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作为临时公账卡。在建设**医院过程中,郑某某伙同谢某某以虚构建设工程量、消防验收接待费等手段,非法侵占启霖医院临时公账卡内的资金。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28日,郑某某指使谢某某将实际只需要31.5万元的工程金额虚增到63万元,经骗取罗某某同意后,由谢某某与罗某某签订工程金额63万元的《装修合同》。后罗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5日、7月18日从临时公账卡里转账支付40万元、10万元给谢某某,谢某某收到款项后,将其中的25万元转给郑某某,郑某某得款后用于个人支出。
2.2019年7月17日,郑某某指使谢某某向罗某某虚构了一个金额6万元的污水池工程,由谢某某与罗某某签订《环保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后罗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从临时公账卡里转账支付6万元给谢某某,谢某某收到款项后,冲抵了郑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向谢某某的借款6万元。郑某某得款后用于个人支出。
3.2019年7月,郑某某指使谢某某向罗某某虚构了40万元消防验收接待费的理由,2019年7月27日,罗某某从临时公账卡里转账支付40万元给谢某某,谢某某收到款项后,将其中的36万元转给郑某某,郑某某得款后用于个人支出。
4.2019年8月,郑某某指使谢某某向罗某某虚构了租用办公室租金2万元的理由,2019年8月23日,罗某某从临时公账卡里转账支付2万元给谢某某,同日谢某某转账1万元给郑某某,另有1万元于2019年8月16日转给郑某某,郑某某得款后用于个人支出。
2020年6月18日、7月8日,谢某某、郑某某分别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罗某某、温某某、沈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郑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谢某某提供帮助,结伙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恒
检察官助理 毛嘉贤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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