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路**号,现住新田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1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74********,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新隆镇**社区党总支书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现住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1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新田县**镇**村为解决该村抗旱中人畜饮水问题,由村集体出资在本村修建了水井。2014年1月,新田县水利局通过新隆镇政府支付龙会寺村修水井工程款81172元。2014年,新田县财政局通过“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的方式支付龙会寺村该项目5.5万元。所有款项由被告人谢某某经手领取。
2015年7月,新田县水利局对新隆水厂进行扩建,该扩建工程需从龙会寺村2013年新修的水井取水。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该水井是他所修,工程款还没有支付完毕,以此为由进行阻工,并多次以工程施工人、收款人名义到新田县县水利局索要修建水井工程款。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水井并非郑某某出资修建,向县水利局及镇政府工作人员谎称水井是郑某某所建,对县水利局工作人员隐瞒县财政局支付的5.5万元水井款的事实,以帮助郑某某骗取县水利局工程款。两人骗得县水利局再次拨付水井工程资金13.6万元。该笔资金由谢某某领取。后谢某某明知郑某某无权保管村集体资金,将13.6万元扣除郑某某所欠本人6万元后,余款转账给郑某某。后该笔资金全部被郑某某用于自己消费开支。
2020年4月29日,郑某某、谢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新田县水利局资金人民币1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谢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强
检察官助理:杨归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现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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