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开发区升达弘景**栋**单元**号(户籍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兴隆里**栋**单元**号)。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兴龙生态谷**(户籍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安山乡腰排村上屯)。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妨害公诉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从被告人赵某某处购买冰毒一小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刘学泽。
2018年11月1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赵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汽车撞坏抓捕民警汽车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刘某某、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理化检验报告书证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赵鑫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请对被告人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在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