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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郑仕连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1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仕连,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6年11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0月被判处管制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6月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6********,汉族,中专文化,重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万盛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万盛**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万盛区**路**(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万盛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现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郑仕连、刘某某、霍某某、黎某某、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2日至3月26日、自2020年5月25日至6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郑某某、郑仕连、刘某某、霍某某、黎某某等在重庆市万盛区旅游文化街2号7-6、两河口121号2-1、万盛大道23号1幢19-6、万盛大道9号广进名都11-8等地点多次开设赌场,组织赌客用扑克牌以打“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余万元。郑某某、郑仕连、刘某某、霍某某、黎某某均系赌场股东,各占一股,平均分配赌场营利。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加入霍某某一股,被告人娄某某加入黎某某一股,李某某、娄某某分别与霍某某、黎某某平均分配赌场营利。

被告人郑某某、郑仕连负责组织管理赌场、坐门打牌,被告人刘某某、霍某某、黎某某、娄某某、李某某负责坐门打牌。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为赌场洗牌、抽头等。

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9号广进名都11-8将各被告人查获,当场还查获参赌人员10余人,缴获扑克牌、骰子等赌博工具及赌资数万元。

(二)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租用农房多次开设赌场,组织赌客用扑克牌以打“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郑仕连、刘某某、霍某某、黎某某、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郑仕连、刘某某、霍某某、黎某某、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郑仕连、刘某某、霍某某、黎某某、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仕连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郑仕连、刘某某、霍某某、黎某某、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郑仕连、刘某某、霍某某、黎某某、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费炼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郑仕连、霍某某、黎某某、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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