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54********,仡佬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在大磏镇大磏社区新合组规模性种植中药材天麻。为了规避大磏镇人民政府关于天麻种植政策补助每平方米35元、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规定,套取更多政府涉农补助资金,被告人郑某某把政府规定告知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后,将自己种植的天麻面积按地块让陈某某、程某某二户冒名顶替,虚构为二户种植。被告人陈某某用自已户名冒顶了被告人郑某某在大磏镇大磏村新合组桃子坪(小地名)的天麻种植面积320.16平方米,于2019年02月24日获得涉农补助资金11205.6元。该资金由道真农村商业银行大磏支行打到陈某某卡号为62289300010********帐户上,被告人陈某某将补助资金给被告人郑某某10200元后剩余1005.6元作为被告人郑某某给予的好处费获得并在日常生活中花费。被告人程某某用自已户名冒顶了被告人郑某某在大磏镇大磏村新合组自己屋后头的天麻种植面积614.31平方米,得涉农补助资金20000元。该资金于2019年2月21日由贵州道真农村商业银行大磏支行打到程某某丈夫李某某卡号为62177900010********帐户上,补助款到帐后,被告人程某某将补助款全部取出给了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当即支付租赁程某某的房租7500元,给程某某好处费1000元,剩余部分被被告人郑某某占有。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程某某共计诈骗涉农补助资金31205.6元,被告人郑某某获得29200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得1005.6元,被告人程某某获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户籍信息、扣押涉案款文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凭证、发还清单及收据、涉案款清单、大磏政府调取的相关证据及文件(大磏镇2018年发展农业推进精准扶贫事实方案的通知、申报建议书、中药材自查验收报告、关于做好2018年非贫困户中药材产业县级复核验收报告的通知)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涉农补助资金31205.6元。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程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利军
附:1.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508543****、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98526****、被告人程某某联系电话153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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