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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陈某甲等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4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甲(曾用名:管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楼**。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管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管某甲与被害人洪某甲本市**街道***棋牌房内打麻将。同日6时许,因怀疑洪某乙杀赌,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管某甲对被害人洪某乙进行殴打,并拿回输掉的赌资4000元左右。后三人要求被害人洪某乙给说法,并称报警,在得知洪某乙曾被强戒惧怕报警的情况下,以此胁迫洪某乙,索某某财物13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管某甲在明知被害人洪某乙报警的情况下等待民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人洪某乙共计157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陈某丙、洪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洪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人员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管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三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分别为130********、188********、158********;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3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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