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陶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郑在章,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6912180514,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村**130号。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岳西县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阿六,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2011002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街道**村**51号。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5日因盗窃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900元;2020年1月13日因盗窃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2日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3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陶某某来到通城县隽水镇百家兴超市物色扒窃目标,郑某某实施扒窃,陶某某在周围为其掩护望风,郑某某趁被害人廖某某购物等待称重之机,将廖某某装有5000多元现金、银行卡等物品的钱包扒窃,二人迅速从超市后门离开,在超市旁小巷内郑某某分给陶某某1500元钱后随手将钱包丢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退还被害人廖某某5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视侦报告、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郑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陶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前段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陶某某均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瑞雪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