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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雷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罪)_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检诉刑诉〔201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C121******,汉族,大学四年未毕业,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基隆市,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幢**单元**房,无业。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韶关市曲江区**镇**栋**房,无业。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2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镇**小学后面6栋,无业。因涉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2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住广东省翁源县**道**号**房,在**县**贸易公司工作。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2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由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中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在东莞市厚街镇中鑫广场地下停车场以1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套(1000克)毒品氯胺酮卖给被告人雷某某。事后,被告人雷某某告知郑某某,此次交易的毒品氯胺酮数量不足,只有900克,郑某某答应下次购买时补足。过了几天,被告人郑某某又在上述地点以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雷某某毒品氯胺酮半套(500克),并补足了上述短斤少两的100克。

被告人雷某某购得以上1500克毒品氯胺酮后,用自己的粤FLE****小车分两次与被告人黄某某一起把毒品氯胺酮运回乳源,将毒品氯胺酮放在黄某某的住处分装、藏匿,然后进行贩卖。其中,2017年7月24日或者2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电话通知黄某某从乳源住处带500克毒品氯胺酮到曲江区**镇,在**三期一幢楼房的801房,以8.5万元的价格将这500克毒品氯胺酮卖给了郑某某。

2017年7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东莞市厚街镇阳光商业城的工商银行对面,将两套(2000克)毒品氯胺酮以24万元人民币卖给被告人雷某某,雷某某转手加价将其中的一套卖给香港人李某某,另一套则由被告人丘某某驾驶粤FLE****小车与雷某某一起运回乳源县,当晚21时被守候在乳源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在粤FLE****缴获的毒品经称重为99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雷某某、黄某某有偿向他人转让毒品,雷某某、黄某某为了贩卖还运输毒品,被告人丘某某明知是他人的毒品还予以运送,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中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雷某某、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丘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友贤

2018年2月5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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