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54号
1、被告人饶**,曾用名“尧**”,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汉族,无业人员,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金溪县**镇**房,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2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
2、被告人郑**,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汉族,无业人员,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家住金溪县**镇**村**组,2018年1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
3、被告人龚**,男,2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汉族,无业人员,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家住金溪县**镇**村**组2号,因聚众斗殴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龚**患有严重疾病(结肠癌)。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郑**、龚**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6日晚上20时30分许,王**、杨**、卢**、“小*”等人在金溪县**大酒店吃完后到了酒店门口,在酒店门口,王**、杨**、卢**等人碰到了罗*等人,之后王**这方人员与罗*因为一些语言上的矛盾引发口角,随后“小*”冲向被告人饶**殴打饶**,“小*”与饶**对打起来,接着王**、杨**等人上前去劝住“小*”,而后饶**又打了杨**,随后杨**还手打了一下饶**,最后双方被王**等人劝开,在打架的过程中饶**等人被打伤,杨**的额头被打伤。事后饶**、罗*(另案处理)邀集了龚**、郑**等人到了金溪**大酒店门口,饶**、郑**等人又在**酒店门口碰到了万**等人,随后,罗*、饶**、郑**、陈**(另案处理)、龚**等人在**酒店门口与万**等人发生争吵,双方在争吵的过程中发生了打架,整个过程双方在现场打打停停,在现场双方对打了数次,斗殴造成饶**、王*豪、邓**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龚**因玩牛牛与汪**(另案处理)发生纠纷,汪**在要钱的过程中与其他人发生争执并互相谩骂,双方就互相拉人进群骂架。在微信群里龚**,杨*婷(另案处理)等**镇人为一方,汪**等**乡人为一方,在微信群里双方互相谩骂,而且双方都联系人员进行约架,2020年2月20日,龚**开车带上杨*婷等人赶到金溪县**乡街上去找汪**等人打架,当来到金溪县**乡街上老**所附近时,就看到汪**等人,双方见面之后就约好去**中学打架,龚**一个人开车跟在后面,在去的路上,然后双方就动手打了起来。大概打了1分多钟,杨**等人听说有人报警了就上了龚**开的车,龚**开车装了人就跑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谷*、卢**、杨**、刘**、王**、邓**、万**、罗*、熊**、王*豪、曾**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饶**、郑**、龚**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郑**、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郑**、龚**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饶**、郑**、龚**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共同犯罪、坦白情节;被告人饶**、郑**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累犯情节。被告人饶**、郑**、龚**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龚**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检察官助理:胡**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饶**、郑**现羁押在金溪县看守所、龚**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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