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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公司员工,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与范某某(另案处理)在淮安市清江浦区**酒吧娱乐。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酒吧门口无故踹林某某汽车,与林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郑某某与范某某从范某某车后备箱内拿出三把砍刀,被告人郑某某持砍刀砍向林某某汽车,并将前来制止的**酒吧保安被害人尹某某右胳膊砍伤,被告人马某某夺过范某某手中的刀追砍林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右上臂刀砍伤伴神经肌腱断裂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砍刀照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现场监控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茜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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