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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黄某甲等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29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东莞市供电局输电管理所专职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坑**映**轩**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中国石化**镇**加油站营业员,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垌**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中国石化**镇**加油站营业员,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入职在东莞市莞城区**路**号的东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任职专职司机。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郑某某多次回到东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内盗得公务车加油卡,然后去到东莞市**镇中国石化加油站**站,伙同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和钟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加油卡套现,郑某某得手后将加油卡放回原位。2019年10月12日,东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发现加油卡异常后委托员工黄某乙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核查统计,郑某某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使用东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公务车加油卡套现363479.4元。黄某甲协助郑某某使用东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公务车加油卡套现112000元,并得到赃款约28000元;陈某某协助郑某某使用东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公务车加油卡套现20000元,并得到赃款约5000元;钟某某协助郑某某使用东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公务车加油卡套现200000元,并得到赃款约50000元。

2019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区**大道**号广东**有限公司**供电局**楼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主动到东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郑某某数额巨大,黄某甲、陈某某数额较大,被告三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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