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庄**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因赌博欠了被害人肖某某3万元赌债。2012年期间,肖某某让李某某去收取该笔债务,李某某遇到郑某某后要求郑某某归还这3万元钱,并在此过程中对郑某某实施了殴打。2013年7月初,郑某某被诊断出患有******(经诊断系结核菌感染导致),2013年7、8月份,郑某某遂以患**系被李某某打伤所造成,需要检查治疗为由,多次以借钱的名义向肖某某索要了14万元,其中有13万元肖某某要求其写了借条。
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个人或者伙同黎某某多次打电话给肖某某,以郑某某被李某某带人打伤没钱治病,导致家庭出现问题,要把郑某某抬到肖某某公司门口、干扰公司经营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肖某某曾经开设赌场等为由多次威胁肖某某,向肖某某索要钱财。肖某某害怕郑某某举报其赌博违法行为和破坏其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被迫先后多次转账共计218000元给郑某某。其中,郑某某伙同黎某某共同敲诈13万元,黎某某分得1万元左右(2019年9月3日,郑某某伙同黎某某敲诈肖某某26000元;2019年9月8日,郑某某伙同黎某某敲诈肖某某58000元;2019年9月13日,郑某某伙同黎某某敲诈肖某某46000元)。
同时,2013年9月27日,黎某某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谎称郑某某已死,需要5万元丧葬费,否则就将郑某某抬到肖某某公司门口,肖某某遂按照黎某某的要求转账5万元转至黎某某提供的陈某某银行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借条、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代昌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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