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281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051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宜秀区,住绥中县***镇**村***屯。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齐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051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宜秀区,住绥中县***镇**村***屯。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7日被江苏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11月6日执行刑满予以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齐某甲、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今,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屈某某(该人未到案)、刘某某(该人未到案)利用租住的位于绥中县***镇**屯***屯***号院组建“矿场”获取比特币,共摆放矿场交换机21台、矿场备用机99台、***型800W比特币矿机42台、**型-1400W比特币矿机366台、比特币矿机电源37台进行挖掘,擅自更改电线,并雇佣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二人负责“放风”。经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绥中县供电分公司出具《用电调查报告书》,共盗窃电量12***22.912kwh,价值人民币88***5.58元。被告人齐某乙于2019年3月8日到达案发矿场至案发,该矿场共盗窃电量17***1.14kwh,价值人民币12***6.29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被绥中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绥中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基本信息、《用电调查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韩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齐某甲、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讯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乙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梅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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