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1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庄**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街**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址是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市场**小区**栋**室。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路**号**时代**栋**层**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公寓**栋**房。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围**座**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街**巷**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9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镇**村民委**村**号,现住址东城区**市场旁**公寓**房。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是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现住址东莞市东城区**街**出租屋。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镇**路**花园**苑**幢**房,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路**花园**苑**幢**房。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是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号**公寓。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镇**巷**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是湖南省嘉禾县**乡**村**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楼**区**栋。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3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是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巷**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是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街**区**巷**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29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现住址东莞市东城**街**巷**号**公寓**号房。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1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是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街**大道**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巷**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是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市场附近一出租屋。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街**巷**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是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园**出租屋。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6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是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路**花园**座**梯。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是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门口**号,现住址东莞市**镇**期**栋**单元**房。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628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是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坑**公馆**房。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是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路**路,现住址东莞市南城**楼**房。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8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是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栋**楼。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是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组,现住址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栋**房。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8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是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现住址东莞市**路**花园**期**房。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堂**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龙某某、钟某某、李某甲、黄某甲、管某某、蔡某某、唐某某、叶某某、胡某某、丁某某、沈某某、徐某某、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赖某某、曾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谢某甲、刘某丙、牛某某、谢某乙、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至今,被告人郑某某、龙某某在马某某、刘某丁(均在逃)的授意下在东莞市东城区**商业中心**楼**号室成立**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由电销组冒充“贝贝花”等网上贷款平台客服人员拨打电话,向被害人谎称提供“商务渠道贷款”并收取198元会员费,推荐网上贷款平台APP再收取贷款额20%作为“服务费”的方式诈骗。被告人郑某某、龙某某先后聘请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作为财务人员,蔡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叶某某作为技术部人员,黄某甲作为电销组长,管某某作为电销组长助理,丁某某、黄某乙、沈某某、徐某某、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赖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邓某某、谢某甲、刘某丙、牛某某、谢某乙、林某某、黄某乙、李某乙(后两人未成年、另案处理)作为电销部人员,每天每人要求拨打300个电话。图腾公司至今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拨打电话497577个,诈骗金额达7737982.24元人民币。其中黄某甲诈骗24750元,拨打电话11987个;邓某某诈骗101376元,拨打电话46084个;刘某乙诈骗75240元,拨打电话41335个;徐某某诈骗79992元,拨打电话43372个;刘某甲诈骗61974元,拨打电话32475个;谢某乙诈骗80388元,拨打电话38189个;曾某某诈骗64152元,拨打37408个;牛某某诈骗68706元,拨打电话29059个;章某某诈骗62766元,拨打电话34470个;林某某诈骗26928元,拨打电话23940个;沈某某诈骗36630元,拨打电话23143个;管某某诈骗34452元,拨打电话21810个;刘某丙诈骗30888元,拨打电话21669个;赖某某诈骗22374元,拨打电话21456个;丁某某拨打电话985个。部分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底某天,郑某某、龙某某等人以打电话、微信、QQ聊天等方式诈骗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居住的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1898元。
2、2019年3月某天,郑某某、龙某某等人以打电话、微信、QQ聊天等方式诈骗在湖南省道县道**镇**坊街**号居住的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7180元。
3、2019年3月某天,郑某某、龙某某等人以打电话、微信、QQ聊天等方式诈骗在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路居住的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5760元。
4、2019年3月12日,郑某某、龙某某等人以打电话、微信、QQ聊天等方式诈骗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办事处**路**号附**号居住的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958元。
5、2019年4月23日至5月5日期间,郑某某、龙某某等人以打电话、微信、QQ聊天等方式多次诈骗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公寓**栋**室居住的被害人刘某戊人民币5398元。
6、2019年4月25日,郑某某、龙某某等人以打电话、微信、QQ聊天等方式诈骗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号居住的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958元。
7、2019年5月27日,郑某某、龙某某等人以打电话、微信、QQ聊天等方式诈骗在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大道**路口**汽车美容中心居住的被害人谢某丙人民币2598元。
8、2019年6月4日,郑某某、龙某某等人以打电话、微信、QQ聊天等方式诈骗在湖南省石门县**镇**巷居委会**组居住的被害人舒某某人民币1000元。
9、2019年6月6日,郑某某、龙某某等人以打电话、微信、QQ聊天等方式诈骗在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居住的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198 元。
10、于2019年2月某天,郑某某、龙某某等人以打电话、微信、QQ聊天等方式诈骗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村**村**栋**单元**室居住的被害人江某甲人民币2400元。
二、另查明,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谢某甲以帮客户申请贷款为由,骗取客户缴纳266至466元不等的办理费和20O、300、5O0、660元不等的提现费,合共骗得人民币12372元,犯罪所得二人平分。且王某某于同年4月27日至5月6日期间入职**公司作为二转人员为**公司诈骗得3180元。离职后又伙同**公司员工黄某丙(在逃)利用**公司获取的被害人个人信息实施上述诈骗行为,共骗取人民币19940 元,犯罪所得二人平分。被告人王某某会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5492元。其中,2019年5月29日,王某某、谢某甲二人以打电话、微信、QQ 聊天等方式诈骗在江苏省宿迁市泅洪县**镇**花园**区**居住的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1126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缴获的电脑、银行卡、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财务报表、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李某乙、江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丁、江某丁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郑某某、龙某某等25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龙某某、钟某某、李某甲、黄某甲、管某某、蔡某某、唐某某、叶某某、胡某某、丁某某、沈某某、徐某某、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赖某某、曾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谢某甲、刘某丙、牛某某、谢某乙、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龙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龙某某、钟某某、李某甲、黄某甲、管某某、蔡某某、唐某某、叶某某、胡某某、丁某某、沈某某、徐某某、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赖某某、曾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谢某甲、刘某丙、牛某某、谢某乙、林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侦查卷二十册、检察卷三册。
3.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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