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8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及沈某甲、杭州**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均另行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任杭州**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以该公司名义参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涉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郑某某同杭州**建筑有限公司、浙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分别约定,上述四家公司均按郑某某指定的投标价格参与投标,部分制标费、投标保证金由郑某某支付,若中标,则将项目转包给郑某某或郑某某指定的人负责施工,中标公司收取中标项目金额2%-3%的管理费。
现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在以下五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按照前述方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中标项目金额合计达人民币675.601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5月,开发区**工程招标,杭州**建筑有限公司、浙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按照郑某某确定的价格参与投标,最终杭州**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174.95万元。
2.2014年9月,2014开发区**项目招标,杭州**建筑有限公司、浙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按照郑某某确定的价格参与投标,最终杭州**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204.598万元。
3.2015年3月,开发区**工程项目招标,杭州**建筑有限公司、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均按照郑某某确定的价格参与投标,最终杭州**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55.8万元。
4.2015年3月,开发区**改造提升项目(2015年度)招标,杭州**建筑有限公司、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均按照郑某某确定的价格参与投标,最终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142.337万元。
5.2015年9月,开发区**工程项目招标,杭州**建筑有限公司、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均按照郑某某确定的价格参与投标,最终杭州**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97.916万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笔记本电脑;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涉案项目招投标材料、投标项目清单、竣工验收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陆某某、方某某、马某某、沈某乙、蒋某某、刘某某、余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瑾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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