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212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厦门市翔安区**镇**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7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为了使其子女能够就读厦门市翔安区**小学,在未取得“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号**室”房产的情况下,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他人伪造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将上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并支付人民币150元购得该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携带并使用该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到厦门市翔安区**小学为其女儿报名入学,被该校老师发现,并被民警当场人赃并获。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证实该本编号为“闽(2017)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22****”的不动产权证书系伪造的。
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证人吴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军
检察员:张晓红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5927****)。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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