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山东微山县**镇**村。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与湖南省邵阳市人的陈某某以每本证件4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为杜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六人办理了假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用于上述人员打工使用。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笔记本等书证;2.证人古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六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微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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