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1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本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昆明奈柳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咻恒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对公账户,并在本市五华区**路附近,将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通过他人售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4月16日15时30分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曲靖市**区********公司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营业执照及印签;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3.被害人陈述:无;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电脑内存提取文件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1352928****)现居家中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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