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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于同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到一办假证人员,郑某某向该办假证人员提供自己的照片后,以1000元的价格在该办假证人员购得1本伪造的姓名为王某某、身份证号为1302041989********的居民身份证和1套伪造的姓名为王某某、证号为1302041989********、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各1张)。2019年9月14日10时20分许,郑某某使用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驾驶冀B3****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GP670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霍高速1942公里处(武南服务区),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9月17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户政管理办公室核验,姓名为王某某,身份证号为1302041989********居民身份证无内置电子芯片,判定该证为假证。2019年9月23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姓名为王某某,证号为130204198904223912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扣押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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