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无社会危险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40分许,郑某某驾驶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时,遇文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两车相撞,造成文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郑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家属已赔偿给文某某家属10万元,取得文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检测报告、车速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丽莉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1171****。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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