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2月1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金彭”牌两轮电动车,沿庐江县庐城镇城西开发区官塘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官塘路“时代之光”小区工地门前路段,与道路右侧临时停放的、蔡某某驾驶的皖AE9V68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倒地,致“金彭”牌二轮电动车乘坐人郑某甲受伤。 2020年2月4日,郑某甲在其家中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闭合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庐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蔡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红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825658****
2.侦查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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