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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1********,汉族,专科毕业,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务工,家住上饶市**区**街道**村**家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早上,郑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赣E**号轻型自卸货车从浦城县往广丰区人民政府方向行驶,11时15分许,车辆行驶至广丰区大石街道大石红绿灯路段右转车道时,遇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郑某某未依次停车等候,却驾驶车辆提前越过道路右侧白实线右转弯。这时,徐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超标),搭乘儿子周某某从永丰街道裕丰八米街经大石红绿灯路口左转去五都,在大石红绿灯路口徐某某逆向行驶到其行驶方向道路的左侧,刚好被郑某某驾驶车辆右转弯时撞到,徐某某的二轮电动车被货车的右前轮二次碾压,徐某某和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徐某某和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2020年7月17日,郑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周某某医疗费等35万元,另一次性赔偿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15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经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含量测试、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2张、驾驶人及车辆信息结果查询表3张、常住人口信息、电子磅过磅单2张、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查询证明;

2.被害人的陈述: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19】车鉴字第425号、第426号、第427号、被鉴定车辆照片20张;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铭SR(2020)医检鉴字第05016号、第05017号、被鉴定人照片9张;

5.勘验笔录:勘验笔录1份、现场制图1张、现场勘验记录表1张、事故现场照片10张;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现场视频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两人重伤,两车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其具有自首、初犯、赔偿并得到谅解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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