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时4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辽B****8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大连市金州区“金七线”公路由东向西超速(限速60km/h,实测62 km/h)行驶至“金七线”公路38公里路段附近时,将前方机动车道内的行人杨某某撞倒,致车辆损坏、杨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主动脉破裂,心包填塞死亡。经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培旭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4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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