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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9时37分,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载被害人廖某某,先沿**大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处,然后在该缺口处斜插驶入由南向北车道时,遇黄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在该路段由南向北直行。由于郑某某在醉酒的情况下(经检验,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8毫克/100毫升)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且违规载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注意不够,导致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郑某某受伤、廖某某经常德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交警直属三大队认定:郑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敏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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