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8********,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冀******小型轿车,沿蠡县**村村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西路口时,与郑某乙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郑某乙受伤,郑某乙于2020年3月9日抢救无效死亡。郑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郑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素欣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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