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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村**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黄墩自然村沿省道302线往潭城街道周墩村方向行驶,途径省道302线105km+210m莒口镇马伏村路段时,刮撞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肖某某,造成肖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郑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10964.49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丽双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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