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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汉族,本科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24线由福州往泉州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140KM+700M路段(涂岭镇溪西村路段)时,因采取刹车措施不及,与由路右往路左方向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乙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8日死亡以及闽******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当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此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港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港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酒精检验报告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亮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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