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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92********,汉族,高职文化,非中共党员,工人,户籍地:聊城市茌平区**镇**村,住茌平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青岛市**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分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茌平区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道**路路口南,与过马路的宋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完毕,且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民事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林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茌平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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