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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自己车牌为川Q*****的小型面包车,从家中行驶到家门口路边,并停放充电、预热。充电、预热后,郑某某回车内取车钥匙,打开面包车驾驶室车门时,其车门与从面包车后方驶来的被害人文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文某某及摩托车倒地,随即文某某被与摩托车并排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挂车右侧后轮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经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文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盆腔内器官损伤、左大腿严重挫裂伤大失血死亡。经筠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文某某无责任。

筠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警后,通过行车记录仪视频排查到被告人郑某某,并立即对郑某某进行询问,郑某某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民警传唤郑某某至筠连县公安局进行询问,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后,被告人郑某某另行赔付被害人近亲属7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郑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燕

检察官助理:严增权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中候审,保证人电话:1354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3页,散件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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