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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84********,汉族,小学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云******号重型自卸货车载公分石(驾驶室内载郭某某)沿玉溪市玉华线由通海县方向往红塔区研和街道方向行驶。10时03分许,当被告人郑某某驾车行驶至玉华线k6+300m处长下坡路段时,其所驾车失控快速向前行驶,郑某某在采取与道路中心混凝土隔离墩挂擦的降速措施时,其所驾驶云******号车越过道路中心混凝土隔离墩向左侧翻至对向车道并向前滑行过程中,该车车身又与宋某某驾驶的对向行驶至此处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内载周某某)及其所牵引的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致使云******号车上乘车人郭某某胸腔脏器损伤并失血性休克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郑某某及周某某受轻伤、车辆及道路中心混凝土隔离墩、路面、道路外行道树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应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娅敏

检察员助理:徐建忠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48****;

2.被害人郭春艳家属提取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二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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