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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3020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5****的小型客车沿唐山市古冶区古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与北外环交叉口北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吴某某(其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载着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郑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郑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张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均为重伤二级。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法医学检验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19年9月26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

3、案卷一册;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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