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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 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川W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西昌市**乡家中出发至川兴镇上班。当日21时许,当车行驶至西昌市礼州镇敬老院门口路段处时,撞倒被害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民警勘查现场后将周某某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1月26日,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型损伤(颅脑、胸部、腹部)继发肺栓塞形成死亡;周某某交通事故外伤与其死亡原因建议参与度为70%-8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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