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村**房。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驶牌照号为津C****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外环南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外环南路与环宇路交口处,与被害人孙某某驾驶正在沿外环南路向环宇路左转的牌照号为津H****9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孙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自行到大寺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泽

检察官助理:王彦男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