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街**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号为豫******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京珠线自北向南行驶至852KM+800M(太和县**镇**段)时,与杨某乙在道路西侧临时停靠的鲁******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李某某死亡、郑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郑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人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民
检察官助理:宋智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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