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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某某镇某某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某某小区****单元**。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皖P*****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德市459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9公里900米处,由于未认真仔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致使所驾车辆与路面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陈某某经广德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死亡。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熊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胜男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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