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4时许,驾驶超载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栖霞市臧家庄镇吴家村碑处与对行车辆会车时处置情况不当,与前方顺行的姜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后车辆驶入公路北侧,后又陆续与在路沿石外的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停放在路边的无牌三轮汽车、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林某甲停放在路边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吴家村碑、路边房屋及路边堆放的物品相撞,致被碰撞车辆附近人员刘某乙、林某甲、于某某、刘某甲、林某乙、张某某受伤,刘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房屋、村碑、公路设施、葡萄不同程度受损。经栖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忠敏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