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出生日期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17时00分,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粤R/10***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飞来南路往城区检察院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沿飞来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赵某甲驾驶,搭载被害人朱某某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赵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入所体检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人员基础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领取车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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