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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5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忻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15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桂A****号长安牌红色小轿车,从上林县**乡往忻城县北更乡加福村方向沿着X656线行驶,于当日19时30分行至忻城县上浪至加芳(X656线)1KM+475M处,车辆碰撞对行走在公路边的韦某某,导致韦某某跌下公路右侧路外桑地,造成韦某某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郑某某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

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死者韦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忻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公安民警对其询问和讯问时,能如实陈述事情的经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就赔偿事宜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双方达成赔偿一致意见,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日前正在通过诉讼理赔。除交强险保险金外,被告人已按赔偿协议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其余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驾车逃逸,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交强险保险金外,被告人郑某某已按赔偿协议履行了其余全部赔偿责任,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杨斌

检察官助理:莫璐玮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经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南宁市上林县**乡**社区**庄**号其家中。

2.案卷卷宗二册234页及相关起诉文书等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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