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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53********,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冀HBZ***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巴克什-六沟线由西向东行驶到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人牛某某相撞,造成牛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郑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牛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正三轮摩托车照片、机动车信息和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和事故责任认定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重伤,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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