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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郑某某,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户籍在吉林省磐石市**镇**街**组)。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7时53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苏B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无锡市新吴区**路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门前由北向西右转驶上**路机动车道时,遇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53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直行。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的货车车头左前角与电动自行车车尾右后角发生碰擦,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倒地并被货车左侧轮组碾压后当场死亡。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联合胸部损伤而死亡的特征。

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时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身份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刘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无锡市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敏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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