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市场。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6时51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苏HD1****号小型新能源轿车,沿淮安市淮阴区黄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阴区王营镇德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门前时,与沿人行横道线由南向北步行通过道路的周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苏HD1****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前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54km/h。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苏HD1****号小型轿车已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淮安医疗区司法鉴定所[2020]2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勘验等笔录;
7.苏HD1****号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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