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沽源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G3****号东南牌小型轿车(载乘员刘某甲、车某某、张某某、刘某乙)沿23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86公里加480米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郝某某无证驾驶的冀07.16667号CF****牌轮式拖拉机,导致东南轿车失控驶下公路东侧路基并侧翻,造成东南轿车乘员刘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甲、车某某、张某某和拖拉机驾驶员郝某某四人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同年5月14日,经沽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等;
(二)证人刘某甲证言;
(三)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沽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六)沽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秀峰
检察官助理:石晓旭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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