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3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在驾驶证记分超12分的情况下,驾驶未年检、无保险的赣JM0****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浦兰线往兰溪方向行驶。6时43分许,途经浦兰线24km+940m兰溪市梅江镇溪滩村左转弯驶入对面兰溪往浦江方向车道时,与汪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拔打了110报警电话、驶离现场,后回到现场配合交警调查,传唤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解剖征求意见书,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说明;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喜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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