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湘J****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公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7km+600m路段(**村)时,将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有人驾车经过时,发现了路边已经死亡的陈某某,随即报警。2019年12月27日,郑某某到公安县交警大队主动投案。经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被害人尸体等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9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补充证据材料2页。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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