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未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河南省偃师市,户籍地河南省偃师市**村**组,住址同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豫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枣阳市七方镇园林村二组路段,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甲(男,殁年11岁)发生相撞,致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王某甲系生前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到场民警现场抓获。2020年1月13日,被害人家属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枣阳市公安局110报警接处警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8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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