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荆门市东宝区**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鄂H****6别克牌小型汽车沿荆门市长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长兴大道与新台西路交汇处东100米路段时,与前方推着小推车横过马路的行人陈某某(殁年68岁)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郑某某违反“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信息表、现场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靳良志

2019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被害人的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