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乡**村**组**号,租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郧西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自郧西县**镇**村向郧西县中医医院方向行驶,车辆行至郧西县**镇**路**号前路段时将同向步行的田某某(女,殁年51岁)撞倒,造成田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立即将田某某送往郧西县中医医院救治,后因伤情恶化,田某某于2020年1月9日晚被转至十堰市太和医院抢救,2020年1月13日,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前往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6日,经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闭合性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月20日,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田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海英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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