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街道**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5时56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证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鲤南镇九隆广场门前路段与被害人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郑某某送被害人卢某某去医院抢救后潜逃藏匿。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闽******奥迪牌小型轿车在肇事时的车速约为74.6km/h-77.1km/h;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卢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前期医药费已由被告人郑某某垫付,后再分期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郑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辨认、勘查笔录:证人郑某甲、黄某某、林某某三人的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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